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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原因

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或死亡: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要件

一、所稱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
二、所稱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
三、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
四、受傷、殘廢或死亡與上述因公情事之一,必須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五、機關員工於平常上下班往返辦公室途中發生意外,不得申請因公傷亡慰問金,而如其係經機關指派執行特別任務,而於往返辦公室或住居所途中發生意外,則可申請因公傷亡慰問金

慰問金
類別 傷亡情形 一般情形發給金額 例外加發金額
受傷
慰問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 新臺幣 10萬元 1∼6之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 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 之三十發給 3∼6之情形

(含加發),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內斟酌發給
2、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 新臺幣 8萬元
3、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 新臺幣 4萬元
4、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
新臺幣 3萬元
5、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
新臺幣 2萬元
6、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
新臺幣 1萬元
殘廢
慰問金
全殘廢者 新臺幣 120萬元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230萬元

因冒險犯難所致全殘
廢者,發給新臺幣300萬元
半殘廢者 新臺幣 60萬元 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120萬元

因冒險犯難所致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 150萬元
半殘廢者 新臺幣 30萬元 執行危險職務所致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 幣60萬元

因冒險犯難所致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 80萬元
死亡
慰問金
死亡 發給遺族

新臺幣120萬元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 新臺幣230萬元

因冒險犯難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 幣300萬元

應檢具證件

一、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申請
二、受傷慰問金檢附證件:
  1. 申請表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但澎湖、金門及馬祖等離島地區公務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三、殘廢慰問金檢附證件:
  1. 申請表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殘廢原因)。
四、死亡慰問金檢附證件:
  1. 申請表
  2. 死亡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一、上述慰問金,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二、「政務人員」、「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民選公職人員及國民大會代表」、「教育人員」、「技工、工友」及「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均比照發給慰問金,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5月19日局給字第0950011147號函釋,實習教師得比照適用。
三、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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